/ 2012-12-11 14:33:15
(148~209)東漢末史學家、政論家。字仲豫,潁川潁陰(今河南許昌)人。荀況13世孫,少好學,善於解說《春秋》。漢獻帝時任黃門侍郎,後遷秘書監、侍中。敢於抨擊當時流行的讖緯符瑞之說,反對諸侯專有領地、大夫專有采邑和富人自由兼併的土地私有製。他提出人君治理國家應當“屏四患”,即“偽、私、放、奢”,“崇五政”,即“興農桑”、“審好惡”、“宣文教”、“立武備”、“明賞罰”。著有《申鑒》5卷(今存),《漢紀》30篇(已佚)。荀悅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法與教都是“政之大經”。他認為製定法制、實行教化是治國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經,法、教而已”。主張教與刑,都要先簡後繁,“教初必簡”,“然後責備”;“刑始必略”,“然後求密”。如果開始就規定出繁雜的禮儀,人民難以實行,反而招人厭惡,這叫做“設必違之教”的“虛教”。如果開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難以遵守,等於“陷民於罪”,這叫做“設必犯之法”的“峻刑”。“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悅持儒家“性三品”說,將人分為君子、中人、小人。認為君子不會觸犯刑律,因而只需施以“禮教榮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對他們進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須使用“桎梏鞭撲”,才能製止其犯罪,這叫做“治其刑”。對於中人,則要刑禮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納於君子之塗”。“避仇有科”。荀悅認為“復仇”是出於“義”,因此雖不能縱容“復仇”,但也不可絕對禁止“復仇”,主張“依古復仇之科”處理。即殺害父、兄弟、從父、從兄弟的人,如依法規定躲避他處,即不可複仇;如果不躲避,則可複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