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2-13 17:41:42
范仲淹(989~1052)北宋政治家。字希文,蘇州吳縣(今屬江蘇)人。大中祥符八年(1015)進士。官至樞密副使、參知政事(副宰相)。諡文正。為官有政聲。道德文章為世人所推許。平生志向之所在,曾歸結為“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有《範文正公集》四十八卷行世。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針對當時積弊,力主變法革新,從健全和加強封建法制入手,以圖中興。 強調革故鼎新必須以整飭吏治為重點他認為歷代政制相沿,到宋代已經出現了深重的弊病,主要原因是人事制度不合理,使賢德和有才幹的人得不到任用,官吏大都空佔著職位,白享俸祿而不辦事;即使有一二“良吏”,也力量單薄,無補大局。這樣便造成了“天下賦稅不得均,獄訟不得平,水旱不得救,盜賊不得除”的惡果。因此他主張改弦更張,以圖挽救,並強調“欲正其末,必端其本”,即以整飭吏治為重點:一面“開學校,設科等”,大力培養人才,做到“政無虛授”、“代不乏人”;一面建立和加強考核官吏的“磨勘”制度,通過考核官吏的功過行能,決定升降,打破“知縣兩任例升同判(知州的佐官),同判兩任例升知州”的“賢愚同等、清濁一致”循例升遷的舊制。對知州、同判中的老耄者、昏懦者、貪濁者、暴虐者以及目無法紀、為政無狀的人,一律予以“奏降”,以新天下耳目。他還特別注意選拔和任用司法官吏,反駁當時認為朝廷派官吏到各地督責、糾察刑獄的辦法無補於事的議論,認為問題不在於辦法,而在於所用得人,“如得其人,糾察四方,絕斯民之冤,協先帝之志”,決不是什麼於事無補的。 主張限制君主專斷,以保證法律的公正運用他認為“天生兆人,得王乃定”,君主的作用是極為重要的。但是,要治理好國家,決不是君主一人之力所能濟事。因為“萬機百度,不可獨當”。任何君主都必須選用官吏以分擔治理的大任;而君主本身則必須做到“臨萬機之事而不敢獨斷”,“納群臣之言而不敢偏聽”,特別應當和臣下一樣嚴格守法。他強調指出,法律法令是使“天下畫一”、不因貴賤親疏而任意輕重的“衡鑑”,必須公正運用。為此,君主一定要“捨一心之私”以“示天下之公”。在具體執法時,要堅決取消根據“臣下上言密陳”而作“內降處分”的製度。因為“密陳”“未可盡以為實”,而且有的“言偽而辯”,即使明察的君主,也難免要受到蒙蔽。如果一聽到“密陳”,便不分青紅皂白,實行“內降處分”,極易因為處理錯誤而“動搖賞罰之柄,隔離君臣之情”。即使“密陳”屬實,所作處分不出於國家司法機關,而出於內廷君主個人,也必然會造成“內外相疑,政教不一”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