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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

admin

/ 2012-12-13 17:42:01

歐陽修(1007~1072)北宋文學家、史學家。廬陵(今江西吉安)人,字永叔,號醉翁、六一居士。宋仁宗天聖進士,曾任樞密副使、參知政事等職,諡文忠。早年支持范仲淹、富弼等人推行新政;反對王安石變法,指陳王安石實行青苗法之弊。他主張為政“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乾譽”;著《縱囚論》一文,批評唐太宗縱囚歸家,爾後返獄就死,是“求名”、“幹譽”,並非“仁政”。在法制問題上,歐陽修基本上持儒家德刑並用觀點,反對常赦,認為赦則自侮其法而人不畏,是“申小惠、推私恩”。他執法嚴明,不畏權貴,曾上疏提出皇帝頒行詔令要慎重,在《論慎出詔令□子》中指出:“朝廷每出詔令,必須合於物議,下悅民情”,而且朝廷應先自遵守法令。他在《論呂夷簡僕人受官劄子》中指出:“國家每出詔令常患官吏不能遵行。不知患在朝廷自先壞法,朝廷不能自信,則誰肯信而行之。”他常舉劾官吏違反封建法制的行為,司法機關如斷獄不當,也據理爭議。宋仁宗慶曆三年(1043),德州發生一謀殺案。罪犯王守度欲取一求食婦人為妻,持凶器威逼其正妻阿馬承認與人通□,令其自縊,因無棺材埋葬,才解脫繩索,後又逼阿馬自縊,阿馬逃脫。法吏以“誣棄”罪,斷杖六十。歐陽修認為當以“謀殺”論罪,著《論大理寺斷冤獄不當劄子》,請求皇帝糾正此案。對於通過宮中命婦頒發的免除犯法近戚寵貴刑罰的所謂“內降”□書,他“執奏”而不執行,堅持依法審理,並要求追究代人乞求“內降”免罪□書者的法律責任。如屬罪犯本人乞求,則加罪二等。這一要求經宋仁宗應允,遂定為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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