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2-13 17:42:21
陳亮(1143~1194)宋代思想家。原名汝能,後改名亮,又一度改名同,字同甫(一作同父)。婺州永康(今屬浙江)人。世稱龍川先生。其著作收入《龍川文集》(新版為《陳亮集》)。一生致力於讀書、講學和著作,關心國事,對南宋偏安一隅的局面,悲憤填膺,屢次上書皇帝,請求廢除和議,抗金復國,改革內政,矢誌中興,反對苟安和投降。由於受到當權者的忌恨,曾3次被誣入獄。在學術思想上提出了服務於現實政治的王霸並用、義利雙行的功利主義理論,反對當時空談“性命”、鼓吹“存天理、滅人欲”的道學家。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是: 簡法令,去煩密他認為一個國家不能沒有法律,但法律切不可任意更改,尤其不可太煩太密;只有立法寬簡,才能收到“獄訟日簡,教化浸行”的效果。他指出孝宗朝(1163~1189)開初雖治績不錯,但因過於怕事,立法太繁,使人們拘泥於法律條文來議論是非,造成“奇論指為橫議,庸論謂有典則”的現象,十分有害。所以他主張“簡法重令以澄其源”,糾正“法愈詳而弊愈極”的時弊。 公欲惡,明賞罰他認為賞罰是治理國家的必要手段,沒有它,“則無以御天下”。但賞罰是義、利的統一,因為它適合人們趨利避惡的天性,使人們能夠“有所利而為善,有所畏而不為惡”。所以賞罰的運用必須順應人們趨善避惡的共同要求,“使為善者得其所同欲”,“為惡者受其所同惡”。為了達到這一要求,君主就應“以法為公”,決不能憑自己的好惡濫施賞罰,“以其喜怒之私而製天下”。這樣就不是“天下為公”而是“私天下”,其結果只會顛倒善惡,混淆是非。他說:“故私喜怒者,亡國之賞罰也,公欲惡者,王者之賞罰也。”只有君主正“君道”,以天下人共同的慾惡為欲惡,才能做到賞罰清明。對官吏也應這樣要求,所以他建議“嚴政條以核名實,懲吏□以明賞罰”。 務寬大,輕刑罰在刑罰的運用上,他強調“溫厚”和寬大,重視教化的作用,認為傳說中的皋陶作刑頒示天下,也是為了“塞其不可由之塗”,使人們被陶冶於禮教之中。因此,君主應當“禮樂刑政並出而用之”。對於報批的刑獄,凡屬情節輕一點的,都應“駁就寬典”,實在無法開脫的,才予重處。關於肉刑,他認為以往的聖人,都是“多為之塗以出之,惟恐其或用耳”。可是後世卻獨獨熱中於肉刑。陳亮堅決反對恢復肉刑,對朱熹等理學家所鼓吹的實行肉刑可以使人們知道廉恥的論調進行了抨擊。他尖銳地指出,使人知恥,有現行法律便夠用了;如果民不聊生,雖用肉刑,也無濟於事。總之,他認為“刑者,聖人愛民之具,而非以戕民也”;“報虐以威”的肉刑,並非出於聖人之本意,不是不可廢除的“大經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