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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布

admin

/ 2012-12-13 17:42:57

(1036~1107)北宋建昌軍南豐(今屬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變法的積極參加者,曾參與製定青苗、助役、保甲、農田水利等法,並主持制定熙寧新常平□。 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曾布上書朝廷,建議修改刑統。他認為“刑統名(例)義理多所未安”,建議刪去刑統疏議中一些“繁長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規定,並指出疏議的“乖謬舛錯”100條。曾布的建議未被採納,他寫的意見也未留傳下來,但從《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見解。 中國古代法典,自秦、漢而下,對強盜、竊盜以及官吏的貪污、受賄、侵占等罪,都是根據贓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贓論罪”。曾布認為這種辦法不合理,“盜情有輕重,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係於主之貧富也。”他主張定罪量刑時應全面考慮犯罪的各種情節,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時曾實行這種辦法,後廢。 曾布主張恢復肉刑。他說:“先王之製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他非難漢文帝除肉刑和後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辦法,認為這種辦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他說:“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因此流刑的威懾作用大;“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勞役1年後就可以得到當地一般人的待遇,因此這時流刑比古時要輕得多。至於徒刑,由於宋代實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時的鞭撲刑差不多,也變得很輕。他認為,“刑輕不能止惡”,犯罪的人越來越多,最終還是要依靠殺人來辦罪,結果成了“欲輕而反重”;當時死刑條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來處理依法應處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軍士開小差應斬,賊盜的贓物滿一定限額應絞等,這樣便可減少死刑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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