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2-13 20:23:18
(773~819)唐代思想家和文學家。字子厚,河東解(今山西運城縣解州鎮)人,世稱柳河東。晚年被貶充柳州刺史,又有柳柳州之稱。生於唐大曆八年,唐憲宗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貞元(785~805)間進士,曾任監察御史(一作監察御史裡行)、禮部員外郎等職。曾參與以王叔文為首的革新集團及其所進行的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改革,力圖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唐王朝的統治。在法律思想上,他也提出了不少具有革新精神的觀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關於法律的起源他從人類社會的發展是由客觀的必然趨勢所決定的歷史觀點出發,提出“封建非聖人意也,勢也”的論點。他認為國家和法律並不是一開始就有的,而是在人類為求生存而發生爭鬥的情況下產生的。爭鬥既起,而且爭而不己、爭而不決,最後便要求那些既具有智慧、又明白事理的人,出來判斷是非,以解決爭鬥,於是“君長刑政生焉”。也就是說,國家和法律的產生既不是由於上天的命令,也不是出於聖人的旨意,而是由爭鬥的形勢所決定的。他認為像司馬相如、劉向、揚雄、班彪、班固等宣揚的“天人感應”說,都是巫婆、樂師一類人的誑亂之詞,是危害後世的。柳宗元這些觀點,對於打破殷商以來特別是漢代以來“受命於天”的“君權神授”理論,有著重要的意義。關於刑和禮的關係他認為刑和禮的根本作用,都在於“防亂”。應受誅殺的行為,必然有違於禮,如果予以表揚就是“壞禮”;應受表揚的行為,必然不悖於刑,如果加以誅殺,就是“黷刑”。因此,刑和禮的運用,應當有統一的標準,決不能互相矛盾。武周時期徐元慶手刃濫殺其父的縣尉,諫臣陳子昂主張,先按殺人罪判處徐死刑,以維護法律,然後為了彰明“禮教”,再就其為父報仇的行為加以表揚。柳宗元在《駁复讎議》一文中尖銳批駁了這種主張,認為這是不分是非曲直,破壞刑禮統一的“黷刑壞禮”、“非經背聖”的作法,決不能為斷獄者效法,並建議撤銷過去把它作為判例加以規定的法令。這種觀點強調“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要求明辨是非、公正執法,揭露了封建衛道者們背離實際、但求頑固維護禮教和恣意濫殺的荒謬,在當時不無積極意義。 關於法律的適用他認為法律應對所有的人同等適用,決不能因人而異,特別不能因犯法者是在上位的人而不予處罰。春秋時期,晉悼公四年(前569)在雞丘(即雞澤,今河北南部)大會諸侯。公子楊乾的坐車衝亂了軍隊的行列,軍法官魏絳殺了楊乾的車夫,卻不處理楊乾。柳宗元在《非國語下·戮僕》一文中認為,衝亂隊伍的犯罪者是指揮車夫的楊乾,而不是執行命令的車夫,僅僅由於楊乾的地位高貴就不予處理,並且使以後的人援引這一判例斷案,也去殺害無罪的人,這顯然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