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2-13 20:23:41
(768~824)唐代文學家、哲學家,古文運動的領導者。字退之,鄧州南陽(今河南南陽)人。其先世曾居昌黎,故自稱昌黎人。他自命為儒家道統的繼承者。為維護儒學的正統地位,曾極力反對佛教。憲宗時任刑部侍郎,因反對迎佛骨被貶為潮州刺史,後移袁州刺史,長慶中任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等職。史稱韓愈為人“鯁言無所忌”,關心百姓疾苦,曾依唐律禁止質身為傭的規定,計傭得贖,將袁州所沒為奴婢的700餘人,歸還其父母。事後並上《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請皇帝責令各州縣依照法律禁止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放免一切質身為傭者。著作存《昌黎先生集》,其有關法律的主要論點如下: “德主刑輔”韓愈持儒家的“德主刑輔”觀點,他說:“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免而無恥,不如以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也。”他認為,秦“傳二世而天下傾者”,就是因為先王之道衰,紀綱亡;治國當“先仁義”,以德教化;只要用先王之教,加強個人修身養性,就可使人“順而祥”、“愛而公”、“和而平”,順從封建統治者,不破壞封建社會秩序。但是,韓愈也不忽視刑的作用,特別強調絕不可“憚於行刑”,如果勞動人民不盡力“奉事”封建統治者,就要使用刑罰,“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 “性三品”說韓愈繼承董仲舒的人性論,認為人性是“與生俱生”的,分為上、中、下三品,以此論證封建等級制度是合乎人性的。這種理論也為封建法律把主要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提供了一種根據。他說,具有上品性的人生而具有仁、義、禮、智、信等完善的品德,中品之性可能走向上品或下品。至於下品之性,與五種道德相悖逆,是不可改變的“惡”性。與性三品相適應,人情也分三品。上品的情“動而處其中”,有所發動也恰到好處,能符合封建道德原則;中品的情的發動有過與不及;下品的情的發動,完全不符合封建道德標準。具有下品之情的人,天生具有犯罪的因素,實際上所指的就是勞動人民。他認為,對於中品以上的性可以進行教育,使“上之性就學而愈明”,使中之性改變為上之性。至於下之性,是不可教育的,只可採取嚴峻的強製手段,控製或減少其犯罪,因為下之性“畏威”。 執法應當“經、律無失其指”韓愈認為封建執法活動不僅要依據法律,而且應當與儒家的經義相合;律是“聖人”制定的、符合儒家經義的;但執法者不能都是“聖人”,因此需要以經義“制有司者”,使執法活動與經義相合。對於法律無明確規定的疑難案件,“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即根據儒家的經義處理。他在論述如何論處復仇案件時說,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條文,是因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即與儒家經義不合;“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對於這種案件,即可“酌其宜而處之”,使“經、律無失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