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2-13 20:23:58
(772~811)字和叔,一字化光、河中(今山西永濟縣)人。唐貞元(785~805)末進士,歷任左拾遺、侍御史、戶部員外郎等職,因曾被貶充衡州刺史,世稱呂衡州,有《呂衡州集》10卷行世。 呂溫在法律思想上強調明刑立威,認為治理國家必須“權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罰”;但又認為刑罰是道德的輔佐,刑罰的運用必須服務於“導之以德”,以達到使人“遷善遠罪”的目的。為了維護封建法制的嚴肅性和力求執法公正,他提出了兩個主張:①反對“功臣恕死”的規定,認為功不可以不賞,罪不可以不刑;信賞必罰是天經地義。如果有功勳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或者沒有犯罪而先行恕死,乃是棄信廢刑,撓權亂法,以罪寵人。這樣不但不能勸善懲惡,反而會鼓勵犯罪,對國家對功臣都將有害無益。②反對納粟贖罪的規定,認為刑賞是國之大本,不可不嚴肅對待。漢代曾用過納粟的辦法除罪拜爵,但那是“雜霸道而隳王制,昧宏規而狃小利”。以之拜爵,固然毀壞了有功必賞的規定,以之除罪,更是廢棄了有罪必罰的法律,是對殘賊之徒和□宄之黨大開免罪之門,使凶人酷吏可以肆無忌憚地為非作惡。這樣,刑法規定得再嚴,甚至“臨以斧鉞,驅於鼎鑊”,也是不足以立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