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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

admin

/ 2012-12-13 20:24:21

(772~846)唐代詩人兼思想家。字樂天,晚年自號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出身貧寒,比較了解和關心民間疾苦。貞元(785~805)年間舉進士,曾任秘書省校書郎及左拾遺等職,一度貶充江州(今江西九江市)司馬,後官至刑部尚書。 在法律思想上,他繼承封建儒家正統而有所創發,認為治理國家的根本途徑之一,在於明確刑與禮的關係和它們不同的功用:“刑行而後禮立,禮立而後道生” ;刑是禮的門檻,禮是道的根本。只有了解這個道理,掌握先後主次,刑、禮迭相為用:在衰亂的年代放寬禮教的要求而加強刑罰,在安定的年代簡省刑罰的運用而提倡禮教,才能達到“王化”的境界。一方面他強調法制的作用,認為國家應當明正典章禁令,做到令行禁止,認真嚴格地執行法律;朝廷要改變“輕法學、賤法吏”的情況,“懸法學為上科”,提拔和獎勵賢良廉正的法官,不使“國家生殺之柄,假手於小人”,不使“舞文之弊,生於刀筆之下”,以達到上下循法、刑罰自措的目的。另一方面,他更強調治理國家決不能依靠“猛政”和“嚴刑”,而主要依靠君主“勤教令以撫之,推誠信以奉之”,做到“恩榮並加,畏愛相濟”。 為了論證上述理論的正確,他提出了犯罪原因說。他認為,犯罪的發生,根源在於人民的貧困:“食足財豐而後禮教所由興也,禮行教立而後刑罰所由措也”;如果天下人“財產不均,貧富相並” ,即使是堯舜來統治,也是平息不了忿爭,減少不了刑獄的。因此要減少犯罪,首要的措施是“富其人、崇其教,開其廉恥之路,塞其冤濫之門”。這就需要“舉有德,選有能”,“安其業,厚其生”,做到教化大行和廉恥大興。 他極力主張“理大罪赦小過”,反對那種片面講求“刑煩”或“政寬”的政策,要求統治者“舉其綱,疏其網”,對於大罪抓住不放,對於小過則不必狠追。他既認為肉刑暴虐而反對恢復肉刑,又認為“數赦則□生”,反對經常實行大赦。他雖然遵循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極力維護封建禮教,但也有許多判詞仍較平允。例如甲妻在婆母面前罵狗,甲以其“不敬”,怒而出之,他認為甲妻的行為只不過是“細行有虧”的小過,不應被視為犯了“七出”(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條。又如某丁居家有德行,被推舉任官,吏部認為出身不好,不予批准,他卻認為只要被推舉的是很好的人才,就不應受任何框框的限制。所著《白氏長慶集》(即新版《白居易集》)中與法制有關的部分,是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重要資料。 值得特別提出的還有白居易的兩篇敘事感傷長詩:《長恨歌》和《琵琶行》。 《長恨歌》作於元和元年(806),以唐玄宗和楊貴妃的愛情悲劇為題材,通過詩人自己豐富的想像力加以充實和渲染。詩的前半部分用事實諷刺了唐玄宗的荒淫誤國,後半部分則用同情的筆調和幻想的手法,描繪了唐玄宗的入骨相思。全篇是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相結合的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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