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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

admin

/ 2012-12-14 17:47:07

歷史(1472~1528)明代思想家。字伯安,浙江餘姚人。一度隱居紹興陽明洞中,世稱陽明先生。弘治時進士。正德初年因反對宦官劉瑾,曾被貶謫貴州作過4年驛丞。劉瑾伏誅後,由任廬陵知縣相繼升遷,以鎮壓農民起義和平定“宸濠之亂”(明武宗時寧王宸濠的反叛)“有功”,封新建伯,官至南京兵部尚​​書。卒於嘉靖七年,諡文成。有《王陽明全集》(或稱《王文成公全書》)行世。在學術上發展主觀唯心主義的理學,和南宋陸九淵合稱陸王學派,與程(程顥、程頤)朱(熹)學派(見朱熹相並立。曾被明統治者譽為“學達天人,才兼文武”的“真儒”。他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一樣,一切以挽救明代中後期社會危機、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秩序為依歸。集中表現在以“存天理,滅人欲”的原則為指導,要求“行法以振威”,把鎮壓的矛頭主要指向起義人民,同時強調要以體現為封建禮義的“良知”治心,德刑並用,寬猛兼施,做到既“破山中賊”,又“破心中賊”。 主張明“賞罰”以提高統治效力,行德治禮教以預防“犯罪”他認為:賞罰乃“國之大典”,應當受到充分重視和正確地加以使用。而當時“盜賊”日益增多,是由於“招撫”太濫,“招撫”太濫是由於兵力不足,而兵力不足是由於沒有很好地實行賞罰,以至於“進而效死,無爵賞之勸;退而奔逃,無誅戮之及”。像這樣法令不明,賞罰不信,即使有百萬的兵力,也是沒有用處的。他還主張“賞不逾時,罰不後事”,認為過時的獎賞,等於沒有獎賞,過時的懲罰,等於沒有懲罰,都起不到勸善懲惡的作用。這些主張的目的,集中到一點,就是要提高統治效率,以“破山中賊”。他還主張行德治教化以緩和階級矛盾,減少犯上作亂。他說:“民窮必有盜賊”,認為老百姓已經貧困不堪,還要沒有休止地徵斂,就等於驅使他們去作盜賊。因而有必要“罷冗員之俸,損不急之賞,止無名之徵,節用省費”,對災民實行“賑濟”、“免租”,使他們“不致轉徙自棄而為盜”。所以,他反對“蔑道德而專法令”,主張在鎮壓人民起義之後,立即“建立學校,以移易風俗”,以求得久安長治。他教導下級官吏說,作縣官的如果能竭儘自己的心力和聰明才智,誠心“愛民”,貫徹“撫緝教養”的方針,即使是蠻夷的人,也是可以被感化的;即使是產生“盜賊強梁”的地方,也是可以變為“禮義冠裳”的所在。他強調這一方面的目的,集中到一點,即在於使用軟的一手,以“破心中賊”。但這軟的一手是有限度的。他強調刑罰是“德治教化”的保障,“果有頑梗強橫,不服政化者”,就一定要“即行擒拿,治以軍法,毋容縱盜,益長刁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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