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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睿

admin

/ 2012-12-14 17:47:36

(1420~1495)明代政治家、思想家。廣東瓊山人。字仲深,號瓊台。一說生於永樂十八年(1420),另說生於永樂十六年或永樂十九年。景泰五年(1454)舉進士,官至禮部尚書,文淵閣大學士,特命參與中樞政務,開尚書入閣的先例。著有《大學衍義補》,其中曾就歷代法律思想和製度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比較和評註,對研究古代法律和法學具有一定參考價值。在法律思想上,主要是總結、繼承和發展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結合明代晚期的政治需要,在立法、執法和守法的一些主要問題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用刑獄去“生民之梗”,行“天討之公”他根據《易經》的“繫辭”和宋代道學家對它的解釋,認為刑獄的出現,是順應“天地自然之理”,旨在“去天下之梗”,正如天地萬物,凡是給造物者以梗阻的,“必用雷電擊搏之”一樣,“聖人”治天下,對於“有為生民之梗者”,也“必用刑獄斷制之”。由此他闡發了所謂“天討”說,認為“天為民以立君”,“君為民以立政”。國家立法的目的,乃在於除暴安善,“牧養斯民”,是“人君奉天討以誅有罪”的體現。他繼承儒家天意即民意的“重民”思想,認為“人君之刑賞,非一人喜怒之私,乃眾人好惡之公”。既然如此,人君秉承天意,就應行“天討之至公”,奉天討罪,順應天時。例如“仲春”的時候不應用刑,“孟夏”以後天氣炎暑,要分別罪的輕重,迅速結案,能寬縱的予以寬縱;至於決斷死刑,則應待到“孟冬”“純陰”之月。這些道理,大抵都是自董仲舒以來的“天人交感”之說在法律理論上的進一步發揮。 “德禮刑政”缺一不可他強調崇禮重法,明刑弼教,認為治國之道,雖然應以德禮教化為先,但刑以輔政,刑以弼教,也是不可缺少的。他說:只有政刑而沒有德禮,叫做“徒法”;只有德禮而沒有政刑,叫做“徒善”。“徒法”和“徒善”都治理不好國家。所以這四者對於為政是不可缺一的。這是因為,為政之本在於“修德以化民”,如果化之以德而還有不服的,就必須用禮來齊一他們的行動,以使“德化可行”。但如果“導之而不從,化之而不齊”,那就非有“法制禁令”不可了。這種德禮刑政的統一觀,也是植基於傳統的“德主刑輔”思想。 “法”與“人”都是“為治之具”他認為,“法”與“人”的功用在於:“人以為諮詢謀為之用”,是治理國家的主體;“法以為持循憑藉之資”,是治理國家的依據。但是,人的作用的發揮,不能離開法,人如果不與法“兼用”,便將無所依持。所以法與人應當相互為用。但比較起來,法畢竟居於首要的地位。因為人非皆賢,即使是賢者,也總是會老死,而法卻能長存;人“不幸而老成凋喪,而先王之舊法幸有存者,持循而憑藉之,猶可以系人心、延國祚,而不至於傾覆”。這表現了他和一般儒者所持的“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的“人治”論,有著重要的差別。立法必須“應經合義”與合情便民他認為國家立法,必須以儒家經典規定的封建綱常道德為指導,一切準於禮義。他說:禮和義都出之於儒家經典。人總是違反了禮義然後才入於刑罰的。“為學而不本於六經,非正學;立言而不祖於六經,非雅言;施治而不本於六經,非善治”;制法而不本於六經,便不會“知其所以然之故與其當然之則”,也就不可能是“良法”。所以,一定要像漢代那樣:“論事往往主於經義,而言刑者必與禮並。”他要求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使不悖於經義。同時,由於儒家經典是“天理”與“民心”的體現,因而立法還必須“以便民為本”。他反對用過多過繁的經濟法令去限制農、工、商業的發展,反對由官方壟斷鹽、鐵、茶諸業與民爭利。這些觀點反映了當時處於萌芽狀態的資本主義經濟亟需進一步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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