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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贄

admin

/ 2012-12-14 17:50:10

(1527~1602)明代思想家。福建泉州晉江人,號卓吾,一號宏甫,別號溫陵居士。晚年寓居湖北麻城龍潭湖上的芝佛院,因又號龍湖叟。曾任南京刑部員外郎和雲南姚安知府,最後忿然棄官,專事講學和著書。主要者作有《藏書》、《續藏書》、《焚書》、《續焚書》等。平生反對封建名教和儒學正統,非孔非聖,追求社會平等、男女平等和個性解放,因此遭到封建衛道者們的排斥,被目為“異端之尤”,其著作被列為禁書, “盡行燒毀”,甚至在76歲時被加上“敢倡亂道、惑世誣民”的罪名,逮捕入獄而死。 李贄的思想反映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時期封建士大夫中向封建專制統治和儒學正宗挑戰的反叛和鬥爭精神。基於這種精神,在法律觀點上,他主張順應人們個性的自由發展,打破德禮和刑政等人為的干涉和束縛,認為天下的人原本是各得其所的,現在不得其所,是“貪暴者擾之而仁者害之”的結果;標榜“仁義道德”的統治者害怕不得其所的人們越軌,便用“德”、“禮”來規範人們的思想,用“政”、“刑”來限制人們的行動。在他看來,刑罰或者法律的作用,無非是以約束和強制的手段來求得社會的整齊劃一。但由於“天下至大”、“萬民至眾”、“物之不齊”又是普遍的情況,因而即使有“條教之繁”,“刑法之施”,也是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所以,“善為天下者不治天下”,而只應“以人治人”,也就是“各從所好”,“各騁所長”,使“人人自治”。做到了“人人自治”,就會“不待禁而止之”,“條教禁約,皆不必用”;刑罰當然也就失去作用了。這種思想雖然不切合實際,但具有反對封建專制統治和儒學正統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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