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13-01-08 19:45:46 |
廣州擬為歷史建築設立保護名錄
創設歷史建築預先保護製度、保護名錄製度、實施分類保護……日前,《廣州市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出台。《辦法》提出了上述規定,對未納入文物範圍的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提供了新的保護製度,避免歷史建築遭到破壞。 根據規定,建成50年以上並能夠反映地方城鄉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但如果是突出反映地方城鄉建設歷史或者社會生產、生活歷史,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或者紀念性建築等建築物,可以列入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對建成雖不滿50年,但是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建(構)築物,也可以列入歷史建築保護名錄。 另外,總體格局、空間肌理、景觀形態、建築樣式等較完整地體現地方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具有一定規模,但尚未達到歷史文化街區標准或者尚未公佈為歷史文化街區的區域可以列入歷史風貌區保護名錄。 在歷史文化保護對象範圍方面,《辦法》將“歷史沿革、總體格局、空間肌理、景觀形態等較完整地體現廣州某一時期地域文化特點,尚未達到歷史文化街區標准或者尚未公佈為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地段”界定為“歷史風貌區”。 不過,歷史建築的確定和公佈要經過一段必需的準備、審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能會發生一些有保留價值但尚未被確定為歷史建築的建築受到破壞、拆除的問題。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辦法》創設了歷史建築預先保護規定。根據規定,城市建設中發現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歷史建築的建築,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申報期間該建築不得損壞或者拆除,申報期最長不超過一年。